《答刘禹锡天论书》

唐代柳宗元所写的书文。约写于谪居永州期间。其内容为论述天与人“其事各行不相预”的思想观点。始柳宗元作《天说》,斥韩愈关于人对于天“有功者受赏必大矣,其祸焉者受罚亦大矣”的观点,说明天地元气均为自然之物,不能“赏功而罚祸”,人物的生存发展变化“功者自功,祸者自祸”。刘禹锡以为未尽天人之际,于是作《天论》进一步辨析,提出“天人交相胜、还相用”的观点。柳宗元详读后作此书答复。他认为刘禹锡《天论》的基本论点与《天说》一致,“其归要曰非天预乎人也”;而刘禹锡的论述,“乃《天说》传疏耳,无异道焉”。指出刘禹锡天人交相胜的说法不准确:①天之道在生植,但其生植为自然,犹如果蓏草木自然生长一样,并非为天、为人或为虫类而生植,故其与人意无关。“彼不我谋,而我何为务胜之邪?”②天有天道,人有人道,作为天道的生植与作为人道的法制不相同。“生植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二之而已。其事各行不相预,而凶丰理乱出焉。”刘禹锡说天之能在生植,人之能在法制,这是判天与人为二的错误结论。③刘禹锡以旅行先后优劣证明“天人交相胜”,但旅行是人的活动,是人自身体力、智力不同造成先后优劣差别,不能成为天胜人或人胜天的例证。柳宗元同意刘禹锡关于天人相分的观点,尤其称赞其天“无形为无常形”的提法,而不甚赞同其“天与人交相胜”的观点。柳刘对天的解释有区别,对天人关系的认识有差异,但柳宗元对刘禹锡“天人交相胜、还相用”的观点的非议,则稍见牵强。文载《柳宗元集》第三十卷(中华书局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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