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

北宋程颐提出的理欲观的命题。所谓天理是指仁义礼智信等社会道德规范;所谓人欲是指物质欲求。天理与人欲作为一对范畴,最早出现于《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儒家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对立的,人与禽兽的区别就在于能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懂得礼义廉耻,“人之所以为人者,以有天理也。天理之不存,则与禽兽何异矣”(《河南程氏粹言》卷二)。主张用道德规范节制物质欲望。程颐把天理与人欲的对立推向极端,强调“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认为人欲是造成天理不明的根本原因,“人欲肆而天理灭矣”。并且把男女尊卑之序比做天理,把害怕饥饿寒冷比做人欲,不许寡妇改嫁,“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也不许男子娶孀妇,否则就有失节之罪,“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程颐极申天理人欲之辨,意在诱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损人欲以复天理”,因为在程颐看来,只要灭欲,就能明理,“灭私欲,则天理明矣”。在程颐之后,“存天理,灭人欲”成为理学家的共同主张。朱熹强调“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孟子集注·文公上》)。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王守仁要求人们“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传习录》上)。直至戴震,才尖锐地批判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适成忍而残杀之具”(《孟子字义疏证》卷下),并提出理存于欲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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