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仓之法

南宋朱熹关于赈灾济贫的改革主张及其政治举措。南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福建崇安发生严重水灾,粮食歉收。次年春夏之交,出现大饥荒,随又爆发饥民起义。朱熹受命视察灾情,协助知县恤民。他从官府请得米六百斛借贷于民,遂平息了祸乱。从此事中他悟出一个道理:不能竭泽而渔,否则会激发农民起义。因此提出设立“社仓”的主张:以乡里为单位,设置社仓积储官粮,以备灾荒救济之用。愿意借贷的农户,每十家为一甲,每五甲为一社,编籍在案,并设社首主管。青黄不接之际,社仓以什二的微息贷粮米给农户。歉年利息减半,灾年全免。乾道七年,朱熹在崇安县五夫里创建并完善了“五夫社仓”,后又推广到福建建阳、浙江金华等地。

社仓之法旨在减轻高利贷剥削、缓和阶级矛盾,堵塞祸乱根源。它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基本相同。淳熙八年(1181)皇帝诏书赞许社仓之法。但社仓之法因触犯了官僚大地主和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未能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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