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必副其所

客观事物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人的主观认识必须依赖于客观事物,并反映客观事物。明末清初王夫之关于主观与客观关系的命题。出自《尚书引义·召诰无逸》:“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能、所这对范畴源出佛典。能,指人们的主观认识能力;所,指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王夫之指出,能、所这对范畴虽然出自佛家,但能、所的区分却是客观存在的,“能”相当于中国古书中的“用”、“思”、“己”等概念,“所”则相当于中国古书中的“体”、“位”、“物”等概念。佛教的错误不在于提出了能、所这对范畴,而在于“消所以入能”,即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客观存在消溶在人们主观意识之中,从而否定了认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这完全是颠倒了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还指出,“所不在内”,即认识对象是独立于人脑之外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存在于人脑之内的主观的东西;“能不在外”,即认识能力是人的认识器官所具有的,它只能反映客观,而不能创造客观。他认为能、所之间虽然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就表现在认识能力作用的发挥必须凭借认识对象,这就是“因所以发能”;认识的内容必须符合认识对象,这就是“能必副其所”。这样,他既指出了认识的来源是客观世界所引起的,又指出了检验认识正确性的标准,在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在儒学发展史上,宋代一些理学家也曾经吸收佛家的能、所概念,但未能对它们做出正确解释。直到王夫之才第一次对这对范畴做了唯物主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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