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命论

清代龚自珍用尊“天命”、尊“君命”以说明天人关系和君民关系的理论。分别见于《定庵续集·尊命》和《定庵文集补编·尊命二》。按“命”的概念,原指主宰人事而又非人力所能为的某种必然性,它可以指客观规律,也可以指天的意志即“天命”。龚氏关于“命”的含义,首先是指“天命”。他把“总人事之千变万化”的这种天意之安排概称为“命”,认为它可以起到“觉世而牖民”的作用。龚氏关于“命”的又一含义,是指“君命”。他认为,在君民关系上,周代以前是以“君之言”为“命”,君对百姓有生死予夺之无上权威;后世则假“君”之名行己私之实,甚至以“匿其君”为“尊君”。他提出“使君无日不与天下相见以尊君”的新的尊君论。龚自珍既承认天意能主宰人事,而其用意在于“觉世而牖民”,即旨在救世救民,因而成为其“经世”思想的组成部分。他又以“尊君”为“尊命”,“使君无日不与天下相见”。这就赋予他的尊命论具有反对君民相隔,主张君民相通的近代启蒙的思想意义,开启了19世纪末维新派要求变“君民相隔”的君主专政体为“君民相通”的君主立宪政体之先河。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尊命论又是与其批判君主专制、主张“更法”、“改革”的社会批判思想和社会改革思想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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