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为变

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政策、规章等应随时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革新。谭嗣同依据进化史观论证变法维新合理性的命题。语见其所作《思纬壹短书·报贝元徵》:“法之与时为变也。”亦散见于其所著《仁学》等书。

谭嗣同“法与时为变”思想的理论依据,首先是中国古代的变化日新说和西方的进化论。他认为,天地万物都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只有变化日新,才能生生不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必将衰亡。同样,国家民族也是如此,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革新才能兴盛。西方以“好新”而兴盛,东方以“好古”而衰微便是明证。谭嗣同这一命题的另一理论依据,是王夫之道依于器(见无其器则无其道)的唯物主义道器观。他认为,在道器这对范畴中,器是体、道为用,道随器的变化而变化。他说,天下国家也是一大器;今日天下大势既已发生空前巨变,那么,道就不能不随之而变。谭嗣同指出,当时中国实际上乃是沿用暴秦之弊法,根本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幡然改图,采用西法。他称赞西方不仅工艺技术优于中国,而且法度政令、伦理道德、习俗风尚也优于中国。那种认为“道”为中国所独有的认识是荒谬的。中国学习西方,不仅应学其器,而且应学其道。从这一命题出发,谭嗣同痛斥了反对变法维新的顽固派。他说,顽固派阻挠变法就如同企图阻止天地运行、万物生长一样,是愚蠢的,而且也有背于孔子“改制”的宗旨。谭嗣同的这一命题,有力地论证了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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