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结构钢

1.牌号及化学成分

1)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9的规定。

表5-9 合金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注:1.本标准中规定带“A”字标志的牌号仅能作为高级优质钢订货,其他牌号按优质钢订货;

  2.根据需方要求,可对表中各牌号按高级优质钢(指不带“A”)或特级优质钢(全部牌号)订货,只需在所订牌号后加“A”或“B”字标志(对有“A”字牌号应先去掉“A”)需方对表中牌号化学成分提出其他要求可按特殊要求订货;

3.统一数字代号系根据GB/T 17616规定列入,优质钢尾部数字为“2”,高级优质钢(带“A”钢)尾部数字为3”,特级优质钢(带“E”钢)尾部数字为6;

4.稀土成分按0.05%计算量加入,成品分析结果供参考。

2)钢中硫、磷及残余铜、铬、镍、钼含量应符合表5-10的规定。

表5-10 合金结构钢的化学成分%

3)钢中残余钨、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中,根据要求,可对残余钨、钒、钛含量加以限制。

2.力学性能

1)用热处理毛坯制成试样测定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硬度,检验结果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钢材尺寸小于试样毛坯尺寸时,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不大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试验。

2)表5-11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不大于80mm的钢材。尺寸大于80~10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较表5-11的规定分别降低1%(绝对值)、5%(绝对值)及5%;尺寸大于100~1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分别降低2%(绝对值)、10%(绝对值)及10%;尺寸大于150~2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分别降低3%(绝对值)、15%(绝对值)及15%。

3)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允许将取样用坯改锻(轧)成截面70~80mm后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表5-11规定。

4)根据需方要求,供应以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材,其测定力学性能用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力学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3.表面质量

1)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寸算起符合表5-12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应多于1处。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mm的小裂纹存在。

表5-11 合金结构钢的力学性能

注:1.表中所列热处理温度允许调整范围:淬火±15℃,低温回火±20℃,高温回火±50℃。

  2.硼钢在淬火前可先经正火,正火温度应不高于其淬火温度,铬锰钛钢第一次淬火可用正火代替。

  3·拉伸试验时试样钢上不能发现屈服,无法测定屈服点σ情况下,可以测规定残余伸长应力

表5-12 压力加工用钢材缺陷清除深度mm

2)切削加工用钢材的表面允许有从钢材公称尺寸算起不超过表5-13的规定的局部缺陷。

表5-13 切削加工用钢材的缺陷清除深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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