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标准

1.术语(表2-15)

表2-15 混凝土用水标准的相关术语

2.技术要求

(1)混凝土拌合用水

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2-16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表2-16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注:碱含量按NaO+0.658KO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2)混凝土养护用水

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1)中1)和2)的规定。

2)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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