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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吉林人民出版社《运输经济辞典》第355页(337字)

或称“应收应付制”。“收付实现制”的对称。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制度。采用这种制度,凡是在本期内实际发生的一切收益、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在本期内实际发生的收益、费用,即使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费用处理。

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收益和费用的核算上比较烦琐,期末结帐时,要将本期应收未收的应计收入和应付未付的应计费用记入帐簿;同时,要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和以后期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它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所以在我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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