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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吉林人民出版社《运输经济辞典》第203页(591字)

企业招收的学徒,在师傅的教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使其掌握生产技术的一种制度。新招收的人员在厂、矿企业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称为学徒;在商业和某些事业单位或运输业某些工种学习经营管理和其它业务的,称为练习生。他们都实行学徒制度。学徒的年龄一般规定在16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和文艺事业也可以小于16岁。学徒的学习期限,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技术、业务要求,规定为三年、二年半、二年,但不得少于二年。学徒在学习期间,发给生活津贴和服装津贴。学徒培训,应事先订立师徒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师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学习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后,可以转为正式职工。学徒制是沿袭我国传统的学徒制度并吸收某些有利东西,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培训新技术工人的一种有效和主要方式。学徒制可以密切接合企业的生产实际,边学习、边工作,可以大量培训,能及时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要,可以利用企业的现有机器和技术力量,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随着科学技术和管理的现代化,以学徒制培训新工人,由于培训的内容缺乏系统理论教学,使学徒不易掌握新的科学技术知识,难以适应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今后大型现代化企业,将采用先入校培训后工作的正规职业教育的方法培训新工人。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和手工艺行业,学徒制仍会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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