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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349页(579字)

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德国以武力胁迫清政府签订的包括租借胶州湾和修筑胶济铁路等内容的条约。1897年11月,德国借口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县被杀,出动远东舰队占领胶州湾及沿岸地方。

1898年3月6日,由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李鸿章翁同龢代表清政府、德国驻华公使海靖代表德国政府在北京签订《胶澳租界条约》。条约共3端10款。

第1款“胶澳租界”规定:将胶州湾全部海面、胶州湾口南北两岸部分陆地以及湾内、湾前若干岛屿租给德国,租期99年。租期内“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又规定:在距胶州湾沿岸潮平线100华里以内的地区内,德国军队可随时通行,而中国在此区内“派驻兵营、筹办兵法”却须“先与德国会商办理”,实际上将这一地区置于德军控制之下。条约第2款“铁路矿务等事”规定:允许德国在山东修建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至济南并延伸至山东省界,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至济南。

铁路沿线30里内允许德人开矿。条约第3款规定:今后山东省内开办工程须用外国人员、资本、器材时,应先与德国商人商办。此条约的签订使山东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此后,中德双方划界官员于1898年8月22日签订了《胶澳租地合同》,1898年10月6日签订了《胶澳潮平合同》、《胶澳边界合同》,具体划定了租借地的地界和胶州湾海岸周围100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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