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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赔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274页(2579字)

简称庚款,指《辛丑条约》规定的清政府应付各国的赔款总数,因系针对1900年(庚子年)义和团事件而起,故称。

又因其较同年的地方赔款数额巨大得多,又俗称大赔款。《辛丑条约》第六款规定清政府给各国赔款海关银450兆即45000万两,年息4厘,“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自1902年1月1日起到1940年止,分39年付清。正本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付本定在1903年1月1日。利息自1901年7月1日起算。每届6个月付息一次,头6个月之息可展在1902年1月1日以后三年内支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按4厘计算。第一次付息定在1902年7月1日。

按条约附件《还本息表》的安排,到1940年总计应付982238150两,加上延期支付的头6个月的利息及利息之息972万两,总数高达近10亿两白银。又规定,付款事宜在上海办理,由清政府官员将届期应付之本利总数交由诸国组成的银行董事会;清政府将全数保票(债卷总额)交付驻京公使团首席公使,然后发行零票(分债卷),经清政府官员画押后,由上述银行董事会分发。

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按月交银行董事会收存。上述财源指:新关进款扣除应付前已担保借款之本利,加上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包括原免税的若干种货税征收切实值百抽五)后之数;所有常关各项进款;盐政各项进款扣除应付前借款之本利后之数。上述赔款总数,各国经过争吵后于1902年6月签订协议,进行分配,俄国得到130371120两,德国得到90070515两,法国得到70878240两,英国得到50620545两,日本得到34793100两,美国得到32939055两,意大利得到26617005两,七国共分得总数的96.89%。根据列强的付款安排,清政府头9年内每年须付还本息1882万多两,以后逐年递增还本数量,递减付息数量,按还款计划,1911-1915年内,平均每年付本息约2000万两,1916-1931年16年内,每年付本息2448万余两,1932-1940年9年内,每年付本息3535万余两。

加上归还从前的俄、法、英、德大借款,1940年前,中国政府每年要从岁入中拿出4200万两白银还债。对于列强的这笔巨大的勒索,清政府不堪负担。

清政府只得允许各地增加各种税捐,把赔款负担转嫁到全国人民头上,并指定各省分摊赔款数目,最多的江苏四川广东分别摊赔250万、220万、200万两,其次江西浙江各摊140万两,湖北安徽也分摊到120万、100万两,其余的省分摊30万至90万不等,最穷的贵州也摊到20万两,总计各省每年共摊赔1880万两。到第一次还款期时,金价上涨,银价大跌,在清政府和列强之间爆发了还金还银之争。

由于《辛丑条约》有关还金还银的规定缺乏严格的文字界定,各方对约文的解释发生歧义。清政府认为,条约只规定了450兆两海关银的赔款总额,未将此总额折成金镑或他国金币;各国制定的分年偿付表,只列银数,未列金数;约文虽规定“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或按应归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都是以银为基数,届期以银折换成金币偿付。列强(除美国主张还银外)则认为,各国均采金本位制,军费所支原为金币,约文规定“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指以金为基准,按应还日期之金银比价折成金币。条约只载海关银,不列金镑或其他金币,系照顾清政府理解起见。

双方都不愿因镑亏而承担损失。在帝国主义各国的压迫下,清政府被迫让步,于1905年7月与各国换文,承认庚子赔款以金偿付,1905年1月1日以前之镑亏,以加赔海关银800万两一律清结,此后本金按月偿付。

清政府履行赔款义务,由上海江海关道经办,直至1911年11月。中华民国建立后,继续履行赔款义务,经办者转移到海关总税务司手里。

以后的赔款过程中,又发生缓付、停付及退款种种情况。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政府于1917年3月宣布对德绝交,加入协约国,日、俄、美、英、法、意、比等协约国同意中国政府自1917年12月1日起缓付赔款五年,免加利息。

但俄国政府以所得赔款占比例太重,只同意缓付10%,其余18.97%仍应照付。缓付款自1940年起延展5年,即到1945年还清。

1917年3月中国政府对德绝交后,又于8月宣告与奥国处于战争地位,于是,对德奥赔款于3月、8月先后停付。1919年《凡尔赛和约》后,德、奥宣布放弃庚子赔款。

1917年11月,俄国发生十月革命,沙皇政府倒台,苏俄政府建立。中国政府在协约国影响下,不信任苏俄政府,对俄庚款时停时付,游移不定,直至1920年7月,完全停付俄国庚款。同年9月,苏俄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宣布放弃庚子赔款。1924年5月中苏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政府正式宣布放弃庚子赔款,将该款充作提倡中国教育之用。退还庚款发端于美国。1908年5月美国会议决定,年底美国总统发布命令,将美国应得赔款2444余万美元(按每两海关银=0.742美元折算)减为1365万余美元,其余1078万余美元退还中国,作为对华文化投资,由中国政府拨充教育经费,培养赴美留学生之用。

1925年美国又第二次退还保留庚款。美国第一次退还庚款后,中国政府曾多次要求各国效法。法国政府曾表示退还庚款之意,但第一次大战后纸法郎大为贬值,法国要求中国按金法郎付款,遭中国政府拒绝,从1922年起争执不决,至1925年4月中国政府被迫屈服,法国名义上退还庚款,但该款只用来挽救业已倒闭的中法实业银行的信誉,对中国并无多少实际利益,且因实行金法郎付款,中国又损失许多。英国自1922年12月宣布退还庚款,至1930年始实现以英国庚款作为发展中国实业和教育之用。日本自1923年确定退还庚款,作为“对华文化事业”之用,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国各方面人士反对。其他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荷兰也有退还举动。

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庚款曾由总税务司照旧拨付正金银行,1937年9月起始改付上海汇丰银行开立专帐,1939年1月停付。1943年中美、中英等签订新约,宣布取消《辛丑条约》,放弃庚子赔款。

到1938年为止,中国政府积年所付各国庚子赔款本息共计668661220两。

庚子赔款是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最巨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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