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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216页(3060字)

为签订《辛丑条约》由清政府派出的全权大臣与列强驻华公使间进行的一系列谈判。

正式谈判从1901年1月中旬开始,拖延了大约8个月。辛丑条约谈判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列强以清政府接受屈辱的《议和大纲》作为先决条件。

谈判只是把《议和大纲》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清政府的谈判代表奕劻、李鸿章面对《议和大纲》的规定“无可商改”。

所谓谈判,“只能就款引申其义,总以不败和局为主”。这就是清政府的谈判方针。谈判对手也同样认为,在列强的决心面前,“中国的反对将没有任何重要性”。真正的谈判是在侵略中国的列强之间进行。

清政府的全权大臣对于各国驻华公使提出的条件,实际上只能说是,不能说非。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惩办祸首、议定赔款两大问题上。惩办祸首被列强认为是对清政府诚意的考验。《议和大纲》第二款对惩办祸首作了“照应得之罪,分别轻重,尽法严惩”的规定。

正式谈判一开始,英国、德国公使即提出应对各国已提出之祸首一律处以死刑,同时新提出礼部尚书启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二人亦应列为祸首,各公使尤其注意对端王载漪、甘肃提督董福祥、庄王载勋的惩处。清政府认为一律论死的要求与《议和大纲》“分别轻重”的规定相矛盾,又格于懿亲不加刑的成规,不同意对端王等加以死刑;董福祥因握有兵权,护跸行在,且在甘肃、宁夏一带颇着声望,也不能处死刑。此外,清政府认为英年、赵舒翘不够祸首,而对启秀、徐承煜的指控“均系空言,毫无实据”。各国态度也不一致,美、日、俄等国不同意对端王等懿亲处死刑。德国纵容联军统帅瓦德西以不撤兵及向京畿一带加强讨伐相要挟,迫使清政府作出让步。2月13日,清廷发布上谕,宣布对庄王赐令自尽;端王及辅国公载澜革去爵职,发往新疆永远监禁;山西巡抚毓贤正法;吏部尚书刚毅因已病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董福祥即行革职;英年、赵舒翘定为斩监候;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已身故,均革职。

同日又宣布革去启秀、徐承煜职务。这一谕旨,虽已在主要之点上满足了各国公使的要求,但他们仍不满意。驻华公使团一再照会中国全权大臣,提出对载漪、载澜应定斩监候罪名,遣戍新疆,永远监禁,不得再行减免;对董福祥,必须定拟死罪,缓办理由仅在中国政府“有碍难之处”,但须立即剥夺其兵权;英年、赵舒翘须绞立决,启秀、徐承煜须正法。奕劻、李鸿章一再致电催促清廷下决心接受列强要求,说姑息数人,坐令宗社危亡,殊为不值,朝廷若再庇护诸臣,必将造成谈判破裂。清廷无法,只得在2月21日再次发布上谕,实际上全部接受了列强的条件,唯一的区别,只将英年、赵舒翘由绞立决改为赐令自尽。惩办祸首问题解决以后,关于从犯即外省支持义和团官员的惩处问题的谈判,又迁延了很长时间。

4月4日,除俄国以外的10国公使向清政府提出了“查明外省确犯重罪应请严惩各员清单”的照会,指出了142人。清政府据实加以驳诘。各公使则以先办此案,方可续商他款、筹议撤兵相威胁。经过反复交涉,清廷先后于4月29日、6月3日、8月19日发布谕旨,宣布对外省获咎官员110余人的惩处,包括4人斩立决、11人斩监候及充军、革职、永不叙用等。从2月开始,赔款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清政府早有思想准备,除了承认《议和大纲》提出的赔款要求外,在2月14日发布的自责诏中,又表示了“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原则立场。

赔款问题是侵略中国的帝国主义列强最感兴趣的问题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对中国勒索,驻京公使推举美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四国公使负责确定赔偿标准、原则及范围;又成立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公使组成的中国财政调查委员会(又称赔款委员会),根据中国财源状况,确定赔款总数。

照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的计算,清政府岁入8800万两,岁出10100万两,入不敷出。为了应付赔款,就要增加税收。

增税后,每年能提供不超过2000万两的赔款,若超过此数,造成中国财政破产,使人担心会杀死这只能产金蛋的母。5月1日,列强经过计算,提出了45000万两(约6750万英镑)白银的赔款总额,并提出,如果到7月1日条约不能签字,还要另加占领军费用。

为了迅速取得赔款,俄国、德国曾提出替中国借一笔“总债”,一次还清赔款。清政府不同意,要求分年摊还本利,英国、美国也反对借债办法。德国还坚决主张增加关税,把进口关税从实际值百抽三提高到值百抽五或值百抽十,以提高中国的还款能力。但英国担心大幅度提高关税会影响对华贸易额,表示反对。

清政府致电谈判代表,要求与各国公使磋磨,核减赔款总数,展长赔款期限,降低利息。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答称,德国坚决不同意降低赔款总额和利息,如不能从速定议,则撤兵须延迟,还要多加兵费。

他们利用慈禧太后急盼撤兵、回銮的心情,要求清廷及早核准施行。5月28日,清廷正式批准了45000万两的赔款总额和四厘息。

此后,便是谈判安排分年摊付本利办法及确定每年抵款根据,有分30、40、44、50、60年摊还本利之议,至7月30日,各使发出照会,才大体确定付款办法,即前5年除付利外,每年带还本不及百万,以后按年递增,至39年止,统共还本利98223万余两。

指定盐课及常关、新关进项作抵。

新关收入扣还旧债所剩不多,英国最后被迫同意新关各税及进口税切实值百抽五,并原订免税各货(如烟酒)酌量征税。为确保收入,除新关早已由外国人控制外,常关要由新关管理。

赔款一案大体了结。停考试问题,也是中外谈判较多问题之一。

《议和大纲》第二款之二规定,在外国人被杀害或遭受虐待的所有城镇,五年内停止一切考试。3月30日,驻京公使团交来各国联合照会,援据上项条款,并列山西省太原府等22府县、河南南阳府等5府县、浙江衢州府、直隶省北京、顺天府等12府县、东三省盛京等7地、陕西省宁羌州、江西省鄱阳县、湖南省衡州府等地各州,要求停止考试。

清政府谈判全权大臣认为应区别滋事城镇与未滋事城镇,不得笼统指出某府某县,被驳回;又提出一府只停首县生童应试,未滋事县仍在府城开考,又被驳回;又提出京城会试及顺天、山西乡试应该进行,因为会试及顺天乡试涉及全国各省考生,山西乡试涉及全省各府县考生,应允许未滋事省、府、县考生前来应考,再次被驳回。经过运动交涉,许多公使认为北京会试尚可细加查核,只有英国公使萨道义持论极坚,认为“会试仍必须停止”,既然停止北京、顺天府考试,当然包含会试在内。奕劻等无奈,只好建议清廷,会试地点另筹变通之法。上谕反对此议,要谈判大臣再与各使切磋,务期仍在京办理会试。

8月20日,奕劻等报告,英使坚执前议,即使别国兵撤去,“英必不撤”。

在英使的强硬立场面前,清廷只得让步。禁运军火的谈判在8月上旬开始。此项谈判比较顺利。

各国公使照会指出,禁运军火以两年为期,是否续禁,待期满后再议。禁运军火,是从考虑外国在华人员的安全着眼的,清政府提出,中国政府“剿办土匪,弹压地方,非军火不可”,这是从另一个角度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各使答称:“如有要需,亦可随时商办”。此项谈判未发生争议,即告结案。

其他各案,也在收束结尾之中。各国公使的意思,《议和大纲》即算公约,逐款谈判已定事项,双方用照会交换即可,无需另签新约。8月初,德国公使提出,所议已定未定各款,恐各使意见不一,应加整齐一致,另立新约。各使推举德、英、法、日四使办理最后约稿。约稿草稿于8月20日送交清政府谈判全权大臣。

8月27日,该大臣等收到批准画押的上谕电。9月7日,11国公使和清政府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在条约上签字,《辛丑条约》最后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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