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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汉铁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185页(690字)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认为缺乏铁路是导致中国战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决定大力修筑铁路,并决定首先修筑津芦即天津至芦沟桥、芦汉即芦沟桥至汉口两线。

其中芦汉线工程较大,清政府原拟向富商招股,实行官督商办,但商人对官府疑虑很深,不愿投资,清政府遂采纳盛宣怀提出的借洋款筑路的建议。美、英、法、比等国竞相争夺贷款筑路权。清政府怕强国利用贷款进行挟制,决定向小国比利时借款。

实际上,比利时已与法国合组公司,并取得俄国支持。

英国认为法、比在俄国支持下承办芦汉路侵犯了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势力范围,出面坚决反对。美国也竭力排挤法、比,要求由美国贷款承办。另一方面,比利时公司又一再增提苛刻条件,使清政府难以接受。谈判历经波折,拖延了一年多时间,由于李鸿章张之洞坚持向比利时借款,加上俄法的强大压力,清政府与比利时公司陆续签订了《芦汉铁路借款合同》(1897年5月27日)、《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1897年7月27日)、《芦汉铁路行车合同》(1898年6月26日)。

合同规定,保定至汉口全线由比利时公司代雇总工程师监造(芦沟桥至保定段已由清政府自筹资金兴建)。

所需进口器材设备“皆归比公司承办”。

铁路建成后,“由比公司选派妥人,将该路代为调度经理,行车生利”。此路修建和经营管理权均落入法、比两国之手。

合同还规定:如中比双方关于此路事务发生争执不能取得一致,“则由总理衙门大臣、比国驻京大臣公同另请第三位公正人评断”。这里所谓“第三位公正人”即指法国公使。这样,法国公使便成为凌驾于清政府之上的仲裁者。

1898年,芦汉路开工兴建,至1906年全线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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