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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175页(422字)

指宗教集团或带有宗教色彩的组织为其信众制定的行为规范。

“戒”原为佛教名词,梵文’Sila,意为“惯行”、“行为”、“道德”、“习惯”等义。明清民间教门吸取佛道戒律和偶像伦理,形成各自的戒条。

义和团运动期间,一些义和团组织自订了繁简不一、大同小异的戒条,各自作为其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

如赵三多、阎书勤领导的义和拳和朱红灯领导的由神拳演变而来的义和拳,分别制订了“不贪财、不好色、不同房、不饮酒、不拾遗”等简明条规。

天津一月记》记载了天津地区义和团的戒条是:“毋贪财、毋好色、毋违父母命、毋犯朝廷法。灭洋人,杀赃官。行于市必俯首,不可左右顾。遇同道则合十。”新加入者在入坛仪式上要“向神牌稽首,誓无反悔”,再由老师传授此戒条。各地义和团自订的戒条,均不同程度地带有神秘主义、禁欲主义以及偶像伦理的内容。

从中既反映了义和团的思想信仰和斗争要旨,也可以看出一些义和团组织和某些民间教门的历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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