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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北京使馆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126页(565字)

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1900年12月,侵华列强拟就《议和大纲》12款。

其中第7款提出,“各国应分自主,当驻兵队护卫使馆,并各将使馆所在境界自行防守,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1901年5月30日,列强胁迫清政府签订《增改扩充北京各国使馆界址章程》,规定了使馆区的范围,又规定“为防守使馆起见,必须四围有隙地一段,所有隙地之内,不得留有房屋”。

同日,签订《北京各国使馆界址四至专章》,并附《声明北京各国使馆界址四至详细专条》。

1901年9月7日,《辛丑和约》签订。

条约第7条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并规定各国可“常留兵队,分保使馆”。条约附件14标明了使馆区具体界线。

根据上述条约和章程,北京外国使馆所占地域大大扩展,大批原居住在界内和隙地内的中国居民被迫迁出,仅长安街路北被拆的民房即达万余间。对于这些居民所受的损失,外国使馆丝毫不予赔偿。帝国主义列强在使馆区周围筑起高厚的围墙,墙上布满枪眼、炮位。墙内设置兵营、墙外设立操场。外国在使馆区内自设警察和管理人员。使馆区成为紧靠着清朝皇城的一个全副武装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才收回了使馆区的主权,收回了外国设立的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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