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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3页(245字)

司法管理部门同囚犯之间实行的一种合同制。

参加合同签订的有囚犯、监狱和假释管理部门。合同规定,如果囚犯在假释管理部门指定的时期内完成了合同要求,即可获准假释。合同要求在一定时期完成科学教育、职业训练的课程,参加诸如戒除酗酒习性的治疗计划、服从监规管理的行为准则,即可被批准假释。

假释合同是诚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囚犯达到合同要求之后,假释委员会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他获得假释。目前,在美国的弗罗里达等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取了这种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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