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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05页(202字)

中国古代刑罚。

籍录并没收罪犯家口及财产。《尚书·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孥,即有没收罪犯家口之义。秦代称“收”或“收孥”。

《秦简·法律答问》曰:“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汉及魏晋北朝时期亦有没罪人妻子为官奴婢之制。

唐律中谋反及大逆者罪,罪人之年十五以下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皆没官。直至明清,均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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