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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意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2页(586字)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的核心理论,后被用于解释犯罪现象。

认为人类生而具有一种能以多种方式满足性欲的本能,在人的幼儿阶段,性欲是弥漫性的。表现为人天生富有的侵略性、破坏性和性欲要求,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发挥出人自身的控制力,就不会产生犯罪,如果没有培养出控制冲动的能力,则可能变成罪犯。

如果这种内心冲动被压抑到内心,则可能变成精神病患者。把性欲宣泄控制在“正常的”限度之内所采取的途径是超我控制和升华作用。

在“约束”性欲的过程中,“俄狄浦斯情绪”(又称恋母情绪)(参见“俄狄浦斯情绪”)冲突的解决是个关键,从而有助于性欲能量改道转向宗教、伦理、社会和艺术等无社会危害性的方面去。弗氏认为,人格结构由3部分组成:第一是“本我”,即潜意识,受追求快感原则的支配。

第二是“自我”,即前意识,是现实化的本能,是意识的人格化遵循现实原则。第三是“超我”,即意识,道德化的自我。

遵守唯善原则,其功能在于限制心理冲动。个性就是本能力量和压抑力量相互斗争的产物,人格的3个部分保持平衡就可形成正常的个性。

否则就会造成病态人格,或产生犯罪。弗洛伊德提出着名的精神分析疗法,医治和预防人的产生犯罪的冲动。

主要方法是使用催眠术和诱导性谈话,使人产生自由联想,释放内心的精神压力,用以预防人的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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