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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1页(209字)

亦称黥。

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之最轻者。《汉书·刑法志》师古注称:“墨,黥也,凿其面以墨涅之。”谓在犯人脸上刺字,并染之以墨。

源起很早。

尚书·伊训》曰:“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曰:“墨罚之属千”。秦及汉初沿袭之。魏晋北朝及隋唐均无此刑。

五代后晋时又行。宋改刺墨为刺字,定刺配之法。

后至明清均有刺面或刺臂之刑,为五刑之外的附加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才最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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