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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7页(313字)

又称撤诉、诉之撤回。

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取消已经提起的诉讼。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撤回诉讼必须由原提起诉讼的机关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必要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已提起的诉讼,可以主动要求撤回。

人民法院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公诉案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诉讼一经撤回,原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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