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箠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1页(323字)

公元前144年(汉景帝中元六年)颁布的关于行笞的法令。

笞,古已有之,至汉文帝除肉刑,以笞代劓与斩左止,笞的使用十分广泛。因“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故景帝元年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后仍然是“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景帝中元六年数下诏,再减笞数,并详定行笞的刑具,规格与执行方法,曰:“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又曰:“箠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均见《汉书·刑法志》)。

此制为后世所沿。如《唐律疏议·名例》曰:“‘累决答、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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