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催眠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66页(382字)

用暗示手法刺激视觉、听觉或触觉来引起人或动物进入睡眠状态的方法。

当个人进入催眠状态时,就处于一种半睡半醒的状态,意识范围缩小,除对催眠者醒悟之外,对其他刺激一概不发生反应,是一种最容易接受暗示的状态。催眠术于18世纪初由奥地利医生迈斯玛首创,后来广泛应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催眠一词是由英国外科医生布雷德确定的。

催眠术也可以运用来讯问被告人,以揭示违法犯罪行为的真象或被告人的真实心理状况。据研究,约有10~20%的人容易被催眠,能产生深度恍惚状态,这些人受暗示性强,对催眠术及催眠者表示信赖,愿意接受催眠;约有5~10%的人不能被催眠,这些人暗示性弱,独立性强,对催眠术及催眠者表示反感,不愿因催眠而暴露内心。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人,能在不同程度上被催眠。

在讯问被告人时,会出现假装处于催眠状态来欺骗司法机关的情况。

上一篇:锤击伤 下一篇:锯、锉、钻痕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