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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抗衡心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60页(486字)

又称反改造心理。

指罪犯在焦虑、反感、恐惧、反抗、绝望等各种消极心理的交互作用下,综合而成的、以抵抗政府各项改造措施为主要目标的新的心理定势。一般,罪犯在判决后,虽然犯罪心理动型遭到了打击,犯罪心理被遏制,但不良心理品质不会立即得到改变,其中一部分罪犯的心理总要与被强制改造的现实发生矛盾,而当矛盾一时不能解决和调和时,罪犯便会产生一种极度不适应的心理状态。如果通过有类似心理的共鸣和交叉感染,又会极易强化这种心理向恶性发展而形成新的、顽固的、对抗性很强的心理定势,与改造措施相抗衡。

罪犯抗衡心理的主要类型有:(1)沉默型;(2)玩世不恭型;(3)激烈对抗型;(4)白伤自残型;(5)欺诈型;(6)复仇型。罪犯形成抗衡心理后,一般有两种发展趋势:(1)缓解,进而达到转度和矫正;(2)恶化,成为更顽固更危险的犯罪动型,出现重新犯罪。对于转化抗衡心理的措施和对策主要有:(1)强化狱政管理措施,进行认罪服法教育;(2)重视心理矫治工作,进行渗透性教育;(3)尊重罪犯人格,进行自我教育:(4)作好向外延伸工作,进行开放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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