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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奖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59页(367字)

中国,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犯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励或减刑、假释等奖励:(1)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2)揭发其他罪犯的不法行为,检举监内外犯罪组织和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料,爱护公物有特殊成绩的;(5)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传授生产技术有特殊表现的;(6)消除灾害或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对罪犯的奖励应从实际出发,不能硬性规定人数的百分比。决定奖励罪犯时,须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但减刑或假释,须报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并送当地省、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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