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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处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57页(471字)

对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劳改队或其他改造场所所进行的工作和处理。

对罪犯处遇的观念,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而不同。在中世纪的欧洲,罪犯被看成是违背神的意志的魔鬼,不被当作人看待,其处遇的目的是使他痛苦,把他从社会中排除出去。近代的启蒙主义、人道主义不主张这种残酷的刑罚,要求给罪犯以合法的、人道主义的处罚。自从1955年,联合国每隔5年召开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国际会议以来,对罪犯的处遇这一用语和概念就成了现代刑事思潮的中心课题之一,使之对罪犯的处遇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特别对于少年犯逐渐采用临床心理学的处遇技术和方法,有效地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的发生。

中国对罪犯的处遇方针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既对罪犯实行必要的惩罚,同时又耐心细致地进行政治教育工作,在生活上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对少年犯采取为灵活的处遇方法,强调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指导原则。这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参见“根据与处遇相联系的类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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