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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50页(252字)

过失犯罪的一种形式。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主张:(1)客观说,即以一般人所普遍具有的知能水平为标准;(2)主观说,即以行为人本身的知能水平为标准。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包括智力状况、知识水平、担负职务等)为主要际准,同时考虑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即将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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