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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碍的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0页(451字)

由于精神发育不全和痴呆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智能障碍与犯罪的关系是西方犯罪学者着重研究的课题之一。美国学者亨利·戈德尔特认为,勃罗梭所说的生来性犯罪人,就是指生来智能发育不全的人。他认为违法犯罪者及其它反社会集团成员的智能大部分甚至有时全部为智能低劣者,其中的大部分在精神病学上应属于智能(力)落后的范围。因此,他认为智能障碍是犯罪的最大原因。他在1914年曾调查了许多监狱中犯人的智能,发现平均有70%属于智能低劣者。其他学者调查的比率低于戈德尔特,如海恩斯调查了100名犯人后,认为仅有20%是智能障碍者;安德森曾报告纽约州监狱中有27.5%的犯人有智能障碍;希利曾调查芝加哥及波士顿的4000名少年犯罪人,报告说有3.5%属于智能障碍者。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智能障碍与犯罪的关系不如变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密切。一般说来,智能障碍者犯罪的特点是:犯罪未成功者多;性犯罪的对象大多是幼女或老年妇女;犯罪简单,具有较大情境性;单独犯罪者多;纵火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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