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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7页(434字)

中国古代法律允许罪犯交纳财物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

尚书·典》曰:“金作赎刑”。而周时凡属疑罪之墨、劓、剕、宫、大辟,均可铜赎。秦代赎刑有赎死、赎迁、赎耐、赎宫、赎黥等,有铜赎、赀赎、役赎、爵赎等方式。汉沿秦制,但赎刑除了入钱、谷、缣等以外,还有罚俸入赎的办法,其赎以黄金计。

隋开皇律规定,其官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皆以铜代绢,自笞至死,赎铜一斤至百二十斤。

唐沿隋旧,五刑皆可赎,但流刑三五流及徒之过失杀伤尊亲等犯不准收赎。八议之人、九品以上官及官品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以下罪听赎,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罪收赎,八十以上、十以岁及笃疾犯盗及伤人可收赎。明代赎分律赎和例赎两种,律赎之数不得增损,例赎则可依例伸缩。其赎可用钱、钞、米等。

清代赎刑分为纳赎、收赎、赎罪三种。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及生员以上犯轻罪为限,收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赎罪用于律应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者。

清之赎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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