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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5页(530字)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沃尔特·雷克利斯关于控制犯罪的着作。

在这本着作中,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论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行为是应当通过遏制手段加以约束的,而犯罪则是各种诱发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

人类个体存在两个“遏制系统”,即内部遏制系统和外部遏制系统。这两个系统都能够被犯罪诱因所渗透。

个体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这两个系统和犯罪诱因之间的力量对比。在这本着作中,雷克利斯解释说,内部遏制系统是指个体自我抵制犯罪诱惑的能力;外部遏制系统则是由有规章秩序的社会群体构成的。雷克利斯认为,一定的内外因素都能削弱内外两种控制系统的遏制效果,例如精神耗弱、生理病变等生物学和精神因素,能削弱内部遏制系统的遏制效果;家庭关系紧张、缺乏合理机遇、病态人格等因素,既能削弱内部遏制系统的遏制效果,又能削弱外部遏制系统的遏制效果。雷克利斯认为,在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存在多种行为选择和犯罪诱因的情况下,内部遏制系统对防止犯罪,比外部遏制系统更为重要。

他说:“如果犯罪驱动力不是来自个体生理的人格的障碍原因,它们是能够被良好的内部遏制系统转移或克服的。但是,如果内部遏制也遭到削弱,人们就可能屈从犯罪的诱惑和压力而卷入并不断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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