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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4页(447字)

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定罪科刑采用罪刑擅断主义,对犯罪行为的量刑由最高统治者和执法者随意确定。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提出客观主义的量刑原则,即量刑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大小相适应。帝国主义时期,为适应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要求,提出主观主义的量刑原则,即以刑罚的特殊预防为目的,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自由裁量,决定刑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20世纪以来出现的折衷主义学派即新古典学派,以犯罪人的分类代替犯罪的分类,扩大不定期刑制度,主张刑罚由法律和法官来决定,刑罚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相适应。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原则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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