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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3页(315字)

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侦查措施的一种。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由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搜查时,应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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