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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1页(232字)

亦称保辜。

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确定殴伤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的期限。期满后,据情定罪判刑。始见于汉。《唐律疏议·斗讼》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明清律中亦有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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