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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8页(465字)

司法机关依法暂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各国对逮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中国,逮捕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犯。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派员持逮捕证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批准或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放给释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逮捕人民代表时,还应履行特别手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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