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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累犯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6页(269字)

法律在规定普通累犯的同时,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累犯加以特别规定,并对两种累犯分别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累犯制度。

例如,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罪被科刑后,再犯他罪时,加重其刑六分之一。而对有下列各项情形的特别累犯则加重其刑二分之一:(1)再犯同种之罪者;(2)前后两项犯罪其间经过时间不足5年者;(3)再犯系前犯罪刑之执行中、执行后或逃避刑之执行期间所犯者。由于混合累犯制兼采普通累犯制与特别累犯制之长,而为当今许多国家刑法所采纳。

中国刑法亦采取混合累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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