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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禁罪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5页(324字)

又称淹禁或淹滞。

中国古代法律指对罪情已实的未决犯不在限内判决或对应予执行的已决犯不在限内执行。《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长庆元年御史中丞僧#奏曰:“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唐律疏议·断狱》曰:“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明律·刑律·断狱》曰:“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清之规定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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