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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4页(418字)

中国古代刑名。

隋唐以后五刑之最轻者。指用小竹板或荆条捶击犯人之脊、臀、股的刑罚。起源很早。《尚书·典》曰:“扑作教刑”。

《秦简·法律答问》曰:“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末卒岁而得,笞当加不当?当。”西汉文帝时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景帝时因加笞与重罪无异,先减五百为三百,减三百为二百,又减三百为二百,减二百为一百,并且定《箠令》,规定笞为竹板,长五尺,本大一寸,末薄半寸,皆平节,当笞者笞臀。北齐时,以死、流、徒、杖、鞭为五刑。隋改鞭为杖,原来的杖则改为笞,笞成为五刑之一。隋唐将笞定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皆可铜赎。宋沿唐制,但可折臀杖。元将笞定为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六等。

明又复唐制,笞为五等,并可钱赎。清沿明制,但康熙年间改用“四折除零”的方法,笞十折四板,笞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十板,四十除零折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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