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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7页(317字)

即推问。

中国古代指推究审问犯人。周代审讯案件有五听(参见“五听”),亦可刑讯拷问。秦律规定,凡讯狱,须先听囚辞,再行诘问,诘之极而不解,方可拷囚。

唐律对推鞫规定尤详。《唐律疏议·断狱》曰:“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鞫狱者’,谓推鞫之官,皆须依所告本状推之,若于本状之外,傍更推问,别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人人罪之类。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者,亦得推之。

其监临主司,于所部告状之外,知有别罪者,即须举谍,别更纠论,不得因前告状而辄推鞫。若非监临之官,亦不得状外别举推勘。”明青律之规定略与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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