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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3页(326字)

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形式,也是司法机关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检举人一般是与案件无直接牵连的人,出于义愤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检举揭发。在中国,检举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检举既是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知情不举是错误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检举的案件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

检举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检举人如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检举人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要注意区分检举失实、错告、诬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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