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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6页(571字)

预审活动的政策、法律和行政规范和总合。

包括预审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作用范围、管辖执行、程序方法的规范等。它的特点表现在,预审是审判的预备程序,但又不同于审判,审判的结果是作出判决,预审的任务在于从事实上保证判决的正确。在刑事诉讼史上,第一个确立预审制度,并见之于成文法的,是1808年法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实施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它明确规定设立预审法官,对刑事案件采取预审程序。在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于1928年7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曾有过审理案件须经预审的规定,但从未认真执行,1935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典中,废止了预审程序。所以,中国预审制度的历史主要是社会主义预审制度的发展史。早在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发了《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训令,规定了“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侦察、逮捕和预审”的制度。1943年6月18日中央社会部制定、颁发了预审工作基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预审制度,预审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部制定了若于具体的条例规定。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和颁布的预审工作规则使预审制度进入了一个更加法律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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