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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2页(350字)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包括:(1)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和检举同案他人罪的陈述,称被告人供述(包括口供和笔供)。被告人在被讯问时,应当用口头形式陈述;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令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2)被告人就控告他的犯罪事实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称被告人辩解。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通供信。一切供述与辩解都要经过查对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便用。同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解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供述则是被告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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