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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3页(327字)

中国古代刑名,五刑之一。

指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或戍守并不许回乡的刑罚。《尚书·典》记载,“流宥五刑。”商周皆有流或放的记载。流的名称各代不同。秦时称迁。汉时称徙边。

南梁、北魏称流。自北齐流入五刑,但尚无时间及道里之差。

北周流分五等: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五百里为差,时间最长为六年。隋流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应配者亦依三流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三等。

俱附加杖刑,并可听赎。唐三流比隋每等加一千里,居作皆为一年。

加役流者役三年。均无附加刑。

宋、明、清三流里程差等同唐。但宋流附脊杖,且有刺配之罚。

明清流均加杖一百,并可铜赎。法外流刑各代多设,如宋配海岛、远恶州军即无里程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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