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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印化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0页(539字)

又称标志论、标签论。

认为任何行为都不是有罪的,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他们打上烙印。一个人变成罪犯,最初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被认定有罪。

这是刑事司法体系所实施的烙印化结果。

被标定为违法者的过程可分为3个主要步骤:(1)权威或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对他的行为的“观察”。(2)把这个人标定为违法者。(3)该人加入违法群体或亚文化群体,从此开始违法生涯。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史拉戈认为确定某些人有犯罪行为,是司法部门用来保护有产者特权的。一个人成为罪犯,并非因为他们破坏了法律,而是因为烙印化过程。

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被控告违犯了法律,还有许多人在很大程度上是有罪的,只不过未被标定为犯罪而已。既然刑罚的目的在于反对人,而不是反对犯罪行为,所以犯罪的特征就会影响惩罚的严重性和后果。只要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个人就很难消除这个烙印和恢复旧日的社会地位。这一理论还认为,现代社会中,烙印化的社会作用愈来愈取决于环境,取决于一个人的生平和官僚监督组织对他的看法。

烙印化由于警察局的拘押监禁活动而强化了违法行为,并可能成为违法职业的催化剂。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埃里克森、罗森哈姆、艾德温·莱莫特、霍华德·贝克尔、克雷西和沃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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