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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5页(387字)

整个脑机能完全地、不、可逆转地停止。

脑组织严重外伤或患严重的原发性疾病,可发生脑死亡。它与心脏死、肺脏死的概念有所不同:人体心跳、呼吸停止后,在脑神经细胞不可逆地死亡之前,还有被救活的可能;而脑死亡后,虽可用人工方法维特心肺功能数天或更长时间,但却不能再复活。正确地认识脑死亡的存在,既可争取在脑死亡阶段未到之前进行积极抢救,又可对复苏的预后作出估价。同时,对脏器移植的开展也有益处。

已接受脑死亡概念的国家有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脑死亡的标准可归纳为: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脑反射全部消失,无自动呼吸,脑血液循环停止,大脑电活动停止等。

确定脑死亡的方法有:阿托品试验。变温试验和眼球震颤电流图,脑电图,脑血管造影、脑超声波探查,颈动静脉氧差检查,脑脊液的乳酸测定,放射性同位素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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