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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2页(185字)

执行或辅助执行审判、检察、警察职务的人员,滥用职权,逮捕或监禁他人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犯罪人必须是具有审判、检察、警察等职务的人员,不具有上述特殊职务的其他公务员,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逮捕或监禁行为,并使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持续程度的限制。本罪一般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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