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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8页(320字)

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的损伤。

造作者通常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杀人后伪装成自卫误杀,贪污后伪装被抢劫,伪装与凶手搏斗而骗取信任,逃避困难,掩盖失职行为,诬告他人谋杀、虐待或强奸等。造作伤的特点是,损伤部位多是自己能达到处,数目较多而集中,排列较整齐偶或交叉,程度较轻,多见切伤或擦划伤,砍伤、刺伤较少见,一般不带危险,衣着很少破损,假使有破损,其数目、部位、方向、大小等与机体上的损伤也往往不相吻合。造作者常事先编好一套受伤过程和“凶手”的详细特征,讲述起来有条不紊,但与客观事实往往矛盾,漏洞百出。也有的造作者推托突然被击,当即昏迷或天黑等原因,不能说明受害经过与“凶手”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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