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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3页(250字)

司法机关对期满强制留场就业人员实行管理、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

中国,劳改和劳教机关对刑满留场就业和解教留场就业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建立考核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并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奖惩处理。广义上还指对监外执行犯、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监督考察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监督考察的期限,刑满强制留场就业人员为3~5年;解除劳教留场就业人员为1~3年。

考察期限向本人宣布,可根据其表现好坏,适当缩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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