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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0页(299字)

亦称膑或刖。

中国古代刑名,五刑之一。源于夏,时称膑。

郑玄以为夏刑三千条中有“膑辟三百”(《周礼·秋官·司刑》注)。周时称刖或剕。

《周礼·秋官·司刑》注:“周改膑作刖”。《尚书·吕刑》曰:“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秦汉时称斩左右趾。关于施刑部位及方式其说不一。一说以为剕、膑、刖名异实同,皆为断足之刑。一说以为膑为揭去膝盖骨,剕、刖为断足。《周礼·秋官·司刑》注:“夏刑用膑去其膝骨也,用刖断足也。”一说以为膑刖皆为揭膝盖骨。

“刖的本义是揭去膝盖骨”(蔡枢衡《中国刑法史》)。此刑文帝时一度废止,但终汉之世仍多有所用,直至隋律得以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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