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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遗弃尸体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7页(191字)

损坏、遗弃、取得尸体、遗骨、遗发或藏置棺内的物件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包括两种情况:(1)损坏尚未埋葬的尸体的完整性,或者将尸体随意弃置,这种情况一般处3年以下徒刑;(2)由于挖掘坟墓而致使尸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或者将挖出的尸体随意弃置,这种情况一般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杀人后为逃避侦查而故意损坏、遗弃尸体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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