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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5页(335字)

中国,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其主要持征:(1)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定主体。(2)侵犯客体是国家在金融、财政、外贸、工商、交通及农、林、渔业等各方面所建立的正常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或谋求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且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卖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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